11月11日晚,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夜郎古酒業”)發出聲明稱,11月8日,公司收到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合稱“郎酒公司”)訴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下合稱“被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的一審判決。
該聲明顯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在白酒產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標識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標專用權,判決被告停止生產、宣傳、銷售“夜郎古酒?大金獎”和“夜郎春秋”白酒;判決被告使用“夜郎古”作為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三十天內變更企業名稱;判決被告賠償郎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約1.96億元。
夜郎古酒業在聲明中表示,其“夜郎古”商標合法有效,并強調該商標自1999年起即已作為企業字號核準登記,2005年更是成功申請注冊為商標,且后續還陸續注冊了四枚不同字體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標,目前所有商標均處于合法有效的注冊狀態。夜郎古酒業進一步指出,“夜郎古”源自夜郎文化,與郎酒公司起源于瀘州市二郎鎮的“郎”酒品牌內涵存在顯著差異,且雙方已共存20多年。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由于被告使用的“夜郎古酒”標識改變了“夜郎古”文字商標的顯著特征,不屬于對注冊商標的使用。對此,夜郎古酒業在聲明中表示,商標與商品通用名稱連在一起使用是對商標最本質、也是無可避免的使用方式,在商標后加“酒”的使用方式符合酒類標簽使用規范和行業慣例。
因此,夜郎古酒業認為,其企業名稱和商標注冊歷程清晰,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公司稱,“對本案一審判決的認定難以認同,將提出上訴”。
夜郎古酒業稱,鑒于一審判決并未生效,且不涉及“夜郎古”注冊商標的效力,因此該一審判決不影響公司在酒類產品上繼續合法、規范使用“夜郎古”注冊商標的權利。
針對雙方糾紛,夜郎古酒業方面表示,“相關信息以公司聲明為準”。
對于夜郎古酒業的這份聲明,郎酒方面回應稱,雙方的爭議(的確)存在,“法院判決客觀公正,郎酒方面尊重法院裁決”。同時,雙方溝通渠道暢通,對于夜郎古公司的聲明也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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