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華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公開,案件編號(2021)京行終2956號,審判庭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判決書顯示,華為對商標申請駁回行政復議糾紛案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稱爭議商標為華為核心商標,經過大量宣傳和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響力,與引用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二審法院認為,爭議商標“泰山”和引用商標“泰山網”分別構成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中使用的近似商標。華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支持其上訴請求。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個判決為終審判決。
由上可以看出華為的“泰山”商標與“泰山網”商標構成近似而被駁回的,那么,判斷商標近似應注意哪些方面?【推薦閱讀:什么算是近似商標?近似商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判斷商標近似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應當以社會公眾的主要判斷標準來判斷商標是否具有相似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商標法所稱的有關社會公眾,是指與某一商標有關的消費者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種類以及與上述商品或服務營銷密切相關的其他經營者,“相關公眾是一個整體概念,不能被特定的消費者或經營者所替代。
其次,判斷商標是否相似,應當以有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所謂一般注意力,是指原告的注冊商標和被告的侵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僅憑一般公眾對注冊商標的大概印象所給予的驗證,看是否會混淆被告的侵權商標和原告的注冊商標。
最后,通常采用觀察比較主要部分的方法來判斷商標是否相似,通過觀察標識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否相似;只有主體構成近似,才能進一步判斷二者是否構成整體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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