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部分駁回怎么辦?商標部分駁回能正常下證嗎?在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是商標注冊會被商標局駁回,即部分不符合商標的相關規定,而被部分駁回。那么,商標注冊部分駁回怎么辦?商標部分駁回能正常下證嗎?下面請看標鴿知產的小編詳細介紹。
一、商標注冊部分駁回怎么辦?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部分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作出相應的修改,再進行申請,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商標駁回的類型有哪些?
商標駁回分為以下兩種類型,只有搞懂駁回的類型,才能有針對性地填寫復審申請。【推薦閱讀:商標駁回復審是什么意思?商標駁回復審需要什么材料?】
1、全部駁回
申請注冊的商標的所有商品或服務項目不符合注冊標準被駁回。
2、部分駁回
申請注冊商標的部分商品或服務項目被駁回,其余商品符合注冊標準。通過部分會被排期公告,頒發注冊證。
如果商標是被部分駁回的,申請人所經營范圍和被駁回部分無相關性的話,申請人可以慎重考慮是否進行商標駁回復審申請。
三、商標部分駁回能正常下證嗎?
商標局部分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是不會下商標注冊證的,需要改正通過審查后才會發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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