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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發布《關于禁止作為商標使用標志的指引》(下稱《指引》),就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禁止使用條款進行詳細說明,并明示了申請注冊與使用相關標志的法律后果。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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